張風春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目前正在我國云南昆明舉行!渡锒鄻有怨s》自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以來,如今已有將近30年的時光。
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生物資源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生物資源面臨的威脅,并著手開展生物資源的保護。經過國際社會20多年的不懈努力,1992年6月5日,《生物多樣性公約》最終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開放簽署。截至2021年10月12日,《生物多樣性公約》已經有196個締約方,成為簽約方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清楚地確立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即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生物多樣性組分的可持續利用、遺傳資源獲取及其惠益的公正公平分享(ABS)。我們平時常說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實際上只是《生物多樣性公約》三大目標之一。
《生物多樣性公約》為締約方或利益相關者設定了明確的義務和責任。公約規定,政府需要通過制定指導私營企業、土地所有者、漁民和農牧民利用自然資源的法規,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中發揮主導作用。公約還規定,締約方具有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義務,政府必須制定國家的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并推動實現其主流化。其他履約義務包括識別與監測、建立并提升保護區、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傳統知識、防控外來入侵物種、監控生物安全、開展公眾教育和報告履約進展等。
《生物多樣性公約》處理的議題包括一般性議題和特殊議題。一般性議題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和激勵手段、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技術轉讓、科技合作、影響評估、教育和意識提升、融資、國家報告等。公約規定將通過締約方大會,不斷地對這些議題進行完善或增刪。特殊議題則是針對當時具體情況的議題,如應對氣候變化、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等。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約機制是各締約方必須應公約要求,編制本國或組織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戰略、計劃和綱領。締約方有義務定期向締約方大會提交反應履約進展的國家報告,建立生物多樣性信息交換所機制。公約的資金機制是全球環境基金。
公約下還有兩個議定書,分別是《<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和《<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是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推動履約進程的正式決策實體,它由每個簽約方的官方代表團(含地區經濟一體化組織)組成,1996年之前,大會每年一次。到2000年,被確定為每兩年一次。自公約簽署到2021年,加上正在昆明召開的COP15,共召開了15次締約方大會。除各簽約方代表團外,其他對生物多樣性問題感興趣的組織或團體,經認可后,也可作為“旁聽者”參加締約方大會的相關會議,這些組織包括環境非政府組織和土著居民的組織。
締約方大會主要負責對各種廣泛的主題做出正式的“決定”,檢查履行公約的進展,確定新的優先領域和重點,制定工作計劃。締約方大會還負責公約的修訂,在其認為必要時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機制或專家工作組,大會還審閱締約方遞交的履約進展報告并與其他組織和公約開展合作。
中國非常重視履約工作,在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框架下,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提出并實施國家公園體制建設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措施,加強就地與遷地保護與生物安全管理,成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生物多樣性主流化進程,生物多樣性宣傳教育成效顯著,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交流不斷深化,使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取得了巨大成功。這些成功模式已經成為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寶貴經驗和財富。
這次在中國召開COP15,既是國際社會對中國履約成就的高度認可,也是中國又一次對國際履約工作的重要貢獻。
(責任編輯:殷俊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