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0日訊(記者 楊秀峰)“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雖然只有短短的14個字,但是堅持了我國在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強國建設的一貫的要求和工作導向。”全國人大代表、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副所長印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副所長印萍。記者 楊秀峰/攝
我國是海洋大國,擁有約1.8萬多公里大陸海岸線、約300萬平方公里的主張管轄海域,海洋經濟發展空間非常廣闊。近年來我國海洋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2023年海洋生產總值9.8萬億元,GDP占比近10%,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
“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保護與發展并重。”印萍代表告訴記者,《2022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管轄海域符合第一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占比97.4%,全國近岸海域海水水質總體保持改善趨勢,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為81.9%,同比上升0.6個百分點。2023年,我國采取了更為嚴格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制度,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保障了海洋生態環境持續向好的發展態勢。
印萍代表指出,海洋調查和監測的能力,是我國依法治理海洋的能力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我國加大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依法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海洋公益訴訟司法影響力和認同度不斷提升。
印萍代表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損失和費用的范圍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期間損失、永久性功能損失、調查評估費用等五個方面。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領域的標準建設工作,還滯后于司法訴訟和審判工作需求。由于缺乏統一的海洋生態損害鑒定、評估、修復、賠償標準,各地司法機關辦理涉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件中,出現案件裁判標準不一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增加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審判和執行的難度。”印萍代表坦言,比如,在盜采海砂公益訴訟案件中,民事公益訴訟環節海砂的“國家礦產資源屬性”如何界定和追償,海床破壞的海洋環境損害如何賠償,“生態價值”中的服務功能價值如何量化等問題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共識。再如非法海洋捕撈案件中,有的按照漁獲物的銷售價格認定;有的按照漁獲物的生態價值認定;有的既包括生態價值又包括銷售價格,以及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對生態造成的損害認定。
“司法實踐認識的不一致就會帶來司法訴累和同案不同判,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統一性產生困惑,因此,亟待建立統一的海洋生態鑒定、評估、修復、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認識、指導實踐。”因此,印萍代表建議,這些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差異,應該隨著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的深入,加大力度給予解決,應該構建全國性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標準,司法機關亦應加強案件辦理指引、指導工作,以便更好發揮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