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償嗎?
重慶五中院:用人單位不應以“超齡”為由拒絕擔責
“超齡”勞動者是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從事勞動或勞務的人員。由于“超齡”勞動者的身份特殊和情況復雜,其在工作期間受工傷能否要求保險賠償?如何向公司維權?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
羅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2021年10月17日,羅某在工地巡邏時被車輛撞傷,送醫治療后,其傷情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
2022年9月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用人(工)單位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羅某為傷殘九級,羅某據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甲公司認為羅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非適格勞動者,故其不應向羅某承擔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羅某遂向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九龍坡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7.3萬余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
本案中,羅某受傷時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且其因工受傷事實及傷殘等級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初次鑒定結論書》證明,甲公司系羅某的用人單位,應當作為工傷主體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愈發明顯,“超齡”在崗的老年員工日益增多。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的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的一次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