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及驗收規定》(簡稱《驗收規定》),明確銀行實施高級計量方法的驗收流程和監管要求,推動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驗收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簡稱《資本辦法》)全面修訂了資本監管規則,允許滿足條件的商業銀行經監管驗收后使用高級方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為配合《資本辦法》落地實施,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驗收規定》。《驗收規定》共七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對象和驗收范圍,允許根據《資本辦法》相關規定劃分至第一檔的銀行,按照不同風險模塊分步實施、分別申請。二是規定高級方法實施的前提條件,要求銀行申請實施高級方法需具備經營業績穩健和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等條件。三是明確申請及驗收流程,細化各個環節中應提交的材料清單,全面覆蓋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的各項合規要求,提升申請及驗收工作質效。四是強調評估及驗收原則,結合資本監管規則變化,提出不同風險模塊驗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資本計量結果的審慎性。五是完善持續監管要求,提出監管信息定期報送、重大調整事前認可等持續監管要求,維護資本監管有效性。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穩妥有序開展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收工作,指導銀行做好高級方法實施,推動銀行不斷強化風險防控能力,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科學制定資本規劃,持續優化資產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