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5日訊 近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發布了“關于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的通知”。根據《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等。該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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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向革命文物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文物技術保護支出,預防性保護支出,數字化保護支出,文物陳列展示支出,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等。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向革命文物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跡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四)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等。
(五)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字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件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數據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納入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三年滾動規劃或年度計劃的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指由國家文物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或項目申報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項目。一般項目指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共同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分級管理。
重點項目應當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單位應當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用于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中央相關部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情況等核定。
第十二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30%計算補助數額。
第十三條 基本因素及權重。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20%)、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10%)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權重10%),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四條 業務因素及權重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批復的年度計劃測算。
(二)文物安全指標(權重6%),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兩個基本指標(各占3%),根據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測算。
(三)預防性保護指標(權重14%),包括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文保機構從業人員兩個基本指標(各占7%),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五條 績效因素及權重。根據績效情況分配,包括專項資金執行率(權重10%)、項目質量(權重10%)和項目完成率(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數據和相關績效情況測算。
第十六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項目補助資金額度=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40%+某省業務因素得分/∑各省業務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某省績效因素得分/∑各省績效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
其中: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數×20+某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總數×10+某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各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總數×10)×某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業務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Ⅰ得分×3+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Ⅱ得分×3+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Ⅰ得分×7+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Ⅱ得分×7;
績效因素得分=某省三年專項資金執行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質量/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完成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劃,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
(一)由國家文物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地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應當逐級報送至所在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保護方案的項目,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對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預算評審意見,由委托方進行復核,并將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納入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入庫一般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評審的,第三方機構的遴選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相關機構需具備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熟悉國家文物保護相關政策、擁有預算評審所必需的古建筑造價人員和文物保護相關專業人員。第三方機構評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利用最小干預、預防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并重等原則,重點審核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安排的合規性、合理性、相符性和準確性。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年度工作計劃,區分輕重緩急,對項目庫一般項目進行排序。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排序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資金申請,并于8月31日前將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和專項資金年度申請情況,對項目庫項目排序進行調整,對一般項目相關因素進行測算,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其中,分地區因素測算數不得高于該地區年度一般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規模,超出部分調減用于重點項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建議方案,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按照規定分別下達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文物局和有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時會同國家文物局將項目預算安排數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庫項目排序和預算評審、執行情況,提出一般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方案,在綜合考慮一般項目補助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審核確定當年一般項目補助預算分配方案。其中,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5%;數字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0%。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預算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上述項目預算下達情況要及時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按規定將下一年度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國家文物局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預計數后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不得以重復評審等形式截留項目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項目保護方案批復部門同意,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確保完成當年文物保護項目基礎上,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相關支出事項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專項資金上年項目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余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年度終了后,應當通過專項資金系統逐級報送項目決算。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決算應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項目決算匯總情況報送國家文物局,并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審核匯總后,將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決算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分別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并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按規定程序再次報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財務驗收情況匯總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財務驗收情況須同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國家文物局將年度項目結項情況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庫中項目結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涉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示范價值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驗收。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對地方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本地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19-2023年。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對專項轉移支付開展定期評估,并結合評估結果,對專項資金實施期限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6號)、《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