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斌
2019年1月1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了2017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報告。在此之前,2018年10月10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了2017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的數據。在文化和旅游部組建后,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的統計與增加值核算如何開展?本文就此略述管見如下。
關于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數據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認定,2017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372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8%,比同期GDP增速高1.9個百分點,占GDP的比重為4.53%,比上年提高0.08個百分點(均按現價計算)。(附相關鏈接)
國家統計局編制的《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5制定、2018年3月修訂)把“旅游及相關產業”定義為“旅游業和旅游相關產業兩大部分。旅游業是指直接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飲、游覽、購物、娛樂等服務活動的集合;旅游相關產業是指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輔助服務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務等活動的集合。這個定義與旅游界長期形成共識的“行游住食購娛”六要素相吻合,而沒有采納近年來出現的新“要素”之說。
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對應,《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將旅游及相關產業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共11個大類,第二個層為27個中類,第三層為67個小類,共涉及105個大小行業,顯示出旅游業是一個涉及面廣、依托性強、輻射力大的綜合性產業的特點。
2017年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數據的結構如下:
這份核算報告顯示:
1、2017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增速比同期GDP高出1.9個百分點,顯示旅游產業的活力及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2、2017年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國家GDP 4.53%,比上年提高0.08個百分點,顯示出旅游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略有提升。
3、旅游產業的結構及其比例表明,旅游出行、餐飲、購物和住宿業的增加值占占81.5%,構成旅游產業的四大支柱。其中旅游出行、餐飲和娛樂行業增加值的增速高于旅游產業平均增速。旅游住宿業的增加值增速最低。
通常核算國內生產總值及各產業部門增加值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其計算公式分別為:
生產法:增加值=總產出一中間投入;
收入法: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
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凈出口〔出口-進口〕)。
從理論上講,這三種計算方法所得到的結果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在實際計算中由于受到資料來源的口徑范圍和計算方法的影響,會有一定的統計誤差。目前通常是三種方法互相驗證,以將統計誤差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國家統計局是用投入法-產出法測算,參考、借鑒了《2008年國際旅游統計建議》。
國家統計局在《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中說明,以國務院有關文件為指導,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以國際標準為參考,“本分類參考借鑒了世界旅游組織和聯合國編制的《2008年國際旅游統計建議》中對旅游產業的有關定義和分類”。由此可見,國家統計局已經“參考”了《2008年國際旅游統計建議》中對旅游產業的有關定義和分類。
國家統計局的核算報告還特地說明,“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采用兩級核算分類。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旅游農業和漁業、旅游零售業、旅游交通運輸業、旅游住宿和餐飲業、旅游金融業和其他旅游服務業六大類。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重新組合,包括85個行業小類”,核算數據“來源于國民經濟核算數據和旅游及相關產業消費結構調查數據等資料”。
中國旅游研究院《中國國內旅游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2017年居民國內旅游花費中,交通、住宿、餐飲和購物花費合計為91.6%(城鎮居民)91.9%(農村居民),景區游覽花費為6%。這些旅游花費數據構與國家統計局核算報告的產業增加值結構上大體上相對應,可以互相參印。
國家統計局從2014年起發布的數據為:2014年旅游產業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增加值為27524萬億元,占GDP比重為4.33%;2015年增加值為30017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36%。2016年增加值為32979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44%。2017年全國為37210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53%。保持了統計內容的連續性。
值得研究的是,旅游服務的消費與生產具有同時性的特征,決定了消費端支出與供給端投入的不對等性。
因為如果供給端不符合消費端的要求,就會形成無效供給,不會產生增加值;如果投入不符合需求的要求,就會形成無效投入,也不會產生增加值。
因此在測算和核算旅游業增加值時,對供給端、投入端的核算時應扣除無效供給和無效投入。同時還應充分考慮,政府投入和社會資本對旅游業的投資中具有諸多不實的因素,亦有不少低效、無效投資甚至是破壞性的投資(如.云南洱海的違規民宿),在使用投入法核算旅游業增加值時不能不充分考慮這一點。
WTTC(世界旅游業理事會)在公布全球和各國旅游業增加值數據時包括直接貢獻和綜合貢獻及乘數系數(或乘數效應)。
2016年全球旅游業對GDP的直接貢獻為3.1%,對GDP的綜合貢獻全球平均為10.2%,乘數效應(即綜合貢獻÷直接貢獻)為3.29,其他國家見下表。
若干國家旅游和旅行業的直接貢獻和綜合貢獻及乘數系數表
可見,如果要對接WTTC的旅游衛星賬戶,需要公布旅游業對GDP的直接貢獻數據,才符合國際標準的要求。
關于文化產業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數據
2018年10月10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17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34722億元,占GDP比重為4.2%,比上年提高0.06個百分點,比上年增長12.8%,比同期GDP名義增速高1.6個百分點(均按現價計算),同時公布了各相關產業的數據。
國家統計局附注:“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相關統計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2018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2017年文化發展統計公報》載:“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7 年全國5.5 萬家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實現營業收入91950億元,比上年增長10.8%,增速提高3.3 個百分點,持續保持較快增長”。(附相關鏈接)
由此可見,“采用收入法核算”,2017年文化產業總收入(毛收入)9.2萬億元,增加值3.5萬億元。
文旅融合下 如何統籌文化和旅游產業的統計體系
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的關系是文旅部組建后人們更為關注的一個熱點。2018年4月在文旅部組建后,國家統計局相繼發布了新修訂后頒布的《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表》與《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為從統計學的角度提高了一個研究的基礎。這兩個產業的構成列表如下。
從旅游產業與文化產業的構成角度看,兩者只是局部重合,大部分不重合。基本重合的是《文化分類》中(六)“文化休閑娛樂服務”與《旅游分類》中(四)“旅游游覽”和(六) “旅游娛樂”。《文化分類》中的“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包括“娛樂服務”、“景區游覽服務”和“休閑觀光游覽服務”3個方面;《旅游分類》中的“旅游游覽”包括“公園景區游覽(內含城市公園管理、游覽景區管理、生態旅游游覽、游樂園)”和“其他旅游游覽”(內含旅游文化娛樂、旅游健身娛樂、旅游休閑娛樂)。
由此可見文化產業9個部分中只有一個部分(“文化休閑娛樂服務”)與旅游產業中兩個部分(“旅游游覽”和“旅游娛樂”)重合。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核算:2017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34722億元,占GDP比重為4.2%;同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37210億元,占GDP的比重為4.5%,可見兩者對GDP的貢獻幾乎相等,僅相差0.3%。
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文化和旅游部組建后,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增加值會統籌研究、合并在一起核算嗎?對于這個問題,2018年4月23日,國家統計局高級統計師殷國俊在解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時說,“為確保新分類的文化特征,本次修訂對新增分類內容繼續堅持如下處理原則:對于雖有部分活動與文化有關但已形成自身完整體系的生產活動不予納入,如旅游、快遞服務、互聯網批發、綜合零售等”。(附相關鏈接)。 由此可知,今后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統計仍然是兩本賬。
筆者理解為,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分別統計是考慮到兩個產業的不同特點和由兩個主管部門分別統計的歷史。但文化和旅游部每年如何發布文化和旅游的年度統計報告?其中如何處理兩個產業的總收入與增加值及其占GDP的比重?
仍以2017年為例,原國家旅游局公布旅游業總收入5.40萬億元、綜合貢獻9.13萬億元,占GDP總量的11.04%,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5.5 萬家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營業收入9.2萬億元,增加值3.47萬億元,占GDP比重為4.2%。據此,“旅游業總收入”是“綜合貢獻”的59%,文化及相關產業“營業收入”是“增加值”的196%,兩個數據難以自圓其說。
無疑,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統計及增加值的核算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課題。文化事業也有一個統計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處理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的聯系、交織與區別更是一個新問題,統籌文化產業、文化事業與旅游產業等三者的統計與核算,更是一個極為復雜的課題。所幸,在大數據時代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新路徑、新工具。
筆者建議,在國家統計局的指導下,文化和旅游部對文化和旅游兩個產業的統計體系和GDP核算數據進行深入研究,統籌文化和旅游產業的統計體系,形成一個統一的文化和旅游的統計報告和增加值核算報告。這也許是“新時代”賦于文旅融合的一個新課題吧!(作者王興斌系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特邀專家)
查看作者更多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