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記者 魏金金)21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修訂后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7章44條,明確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突出強調了文化保護的重要性。
按照《條例》規定,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范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地名的命名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紀念設施、遺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提出,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內著名自然地理實體或者涉及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邊境地區涉及國界線走向和海上涉及島嶼、島礁歸屬界線以及載入邊界條約和議定書中的自然地理實體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等居民點的命名、更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其他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批準;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在地名文化保護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實際出發,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組織研究、傳承地名文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條例》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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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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