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財規審〔2020〕7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
為規范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黑龍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財辦〔2020〕7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財社〔2020〕8號)等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級相關部門、各市縣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關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使用,重點傾斜。統籌考慮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疫情嚴重程度,合理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方向,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資以及醫療救治、醫務人員工作補助等重點支出需求,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二)規范分配,突出時效。補助資金由省財政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提出分配方案,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提供資金分配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提高資金分配的時效性、精準性。
(三)強化管理,注重績效。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全流程監管,明確相關主體責任,規范資金使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患者救治費用補助。
1.全額墊付。對于確診和疑似患者(含未參保患者、異地就醫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含疫情期間確定為確診、疑似患者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財政全額墊付。
2.財政補助。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省財政全額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60%,省財政負擔40%;對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按80%給予補助。
3.結算程序。醫療機構定期將確診、疑似患者醫療總費用、醫療保障基(資)金支付費用、個人負擔費用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匯總,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醫療保障基(資)金支付費用予以審核確認后,由衛生健康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各地上報的個人負擔補助數據進行匯總復核,按規定據實結算。
(二)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特殊補助。對省派出援鄂人員在現行每人每天臨時性工作補助60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天增發200元的特殊補助;對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確定的四個省級重癥集中救治中心和承擔重癥任務的相關市(地)醫療機構的一線醫務人員,在現行每人每天臨時性工作補助30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天增發200元特殊補助;對于我省新冠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中工作,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給予每人每天臨時性工作補助300 元;對于除上述人員外按照黑衛人函〔2020〕45號文件規定,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每人每天臨時性工作補助200元。
2.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月審核,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墊付臨時性工作補助經費,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各地上報的臨時性工作補助數據進行匯總復核,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審核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定后,由中央財政據實結算。
(三)疫情防控設備配備及醫療救治醫院改造補助。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護、檢測、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相關醫療救治醫院維修改造等補助,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統籌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視情況給予補助。
(四)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補助。
第五條 補助資金原則采取因素法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根據人口數、補助對象人數和補助標準、救治人數和救治費用、疫情嚴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補助。
第六條 患者救治費用補助和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資金原則上先預撥后結算。各市(地)、縣(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后,按程序及時撥付資金,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到位,確保不因經費問題延誤患者救治和影響疫情防控。嚴格執行資金籌措和使用日報制度,省級財政將按國家確定規則,根據各地資金使用情況適時結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開通資金撥付“綠色通道”,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優先保證疫情防控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涉及防控物資采購的資金,按照《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財采〔2020〕2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黑財采〔2020〕3號)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資金單位應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臺賬,及時登記患者醫療費用明細、疫情防控人員臨時性補助發放、疫情防控物資采購入庫及使用等情況,確保手續完備、憑證齊全,并對相關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由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部門應按照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疫情結束后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結果應用,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條 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范圍和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截留、擠占、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確保專款專用,嚴禁用于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籌集安排資金,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資金分配測算因素的數據,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監督指導資金使用,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市縣財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資金使用單位以及有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和使用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以及弄虛作假、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發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市(地)、縣(市)財政、使用資金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為止。國家和省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