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就預付式消費糾紛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惡意逃債”等行為作出有關規定,對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統一了裁判標準,引發社會關注。
預付式消費,本是消費者通過預先付費獲得優惠、經營者通過鎖定客源提前回籠資金的雙贏之舉。然而,不少消費者在辦理預付費后,卻遭遇商家“遷店”“轉店”“卷款跑路”等困境,引發消費糾紛,相關法律紅線亟待厘清。
現實中,即便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案件中勝訴,通常也很難獲得賠償。究其原因,多數商家由于經營不善,往往已無力償還欠款,有些經營者甚至企圖通過找“職業閉店人”來逃脫責任。因此,要讓預付式消費更好發揮作用,首先應做好資金全過程監管,防范經營者惡意逃脫責任。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清理資產和負債、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第三人和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即使讓“職業閉店人”接手公司,消費者仍可向原經營者主張責任。
此外,還應加強事前監管。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機制,通過銀行存管、商業保險及服務信托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比如,北京預付卡管理制度明確,存管銀行應對存管資金實施分賬管理、核算,備案經營者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為不低于上一季度末預收資金余額的40%。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還應強化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嚴懲借助預付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各種行為,讓不良商家付出沉重代價,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田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