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5起財務造假典型案例,重申懲治財務造假“零容忍”態度,警示相關公司、機構和從業者依法合規、歸位盡責,共同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
財務造假等“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嚴之又嚴,不斷強化監管措施,不少公司因財務造假受到處罰,市場秩序持續改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首惡應嚴懲,幫兇不放過。證券發行企業的大股東和實控人是財務造假的首惡,應予嚴懲;對參與或配合造假的證券服務機構,因嚴重損害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也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財務信息是企業信息披露的核心。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時,應依法忠誠履行好“看門人”職責,不能“失信”,更不能“失守”。證券服務機構在防范證券欺詐造假行為等方面本應發揮重要作用,但部分機構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存在缺陷,核查驗證“走過場”、執業報告“量身定制”等現象時常發生。根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證券服務機構嚴重違反注意義務、怠于履職,發布不實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過失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各方共識的不斷深化。一方面要加強企業合規管理,規范運作守住底線,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從源頭杜絕做假賬,切實防范風險。另一方面,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務必堅持懲防結合,提升證券執法司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相向而行、精準追責,做實全方位各環節聯合打擊,形成治理合力。(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