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廣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4〕13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于報請批準《廣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廣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廣州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廣州是廣東省省會,我國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彰顯海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科技教育文化中心。《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國際商貿中心、全國先進制造業基地、綜合性門戶、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地等功能,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優勢,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廣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廣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03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59.81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于1429.15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于139.78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2135.00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于40%;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上級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低于9%;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45.42億立方米;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嚴格無居民海島管理。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主動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建設南沙新區粵港澳重大合作平臺,深化與香港、澳門協同發展,加強與深圳“雙城”聯動,共建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深化與佛山、清遠一體化發展,加強廣州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優化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高標準建設南沙新區。鞏固廣州北部生態安全屏障,加強珠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系統保護和集約利用海域、海島、海岸線資源。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拓展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空間。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協調產業布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空間需求,優化商貿、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布局,支持特色海洋產業集群。強化國際航空、航運、鐵路樞紐功能,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做好重大基礎設施的空間預留,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布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布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整體保護白云山、珠江等自然山水格局,加強嶺南文化和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對城市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保護好歷史文化街區,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廣州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廣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廣州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廣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準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