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4〕14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于報請批準《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深圳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深圳是經濟特區,國家創新型城市,現代海洋城市,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全國性經濟中心、全國先進制造業基地、對外開放門戶、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地等功能,建設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3.40萬畝(含易地代保0.4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于41%;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上級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用水總量不超過30億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過24億立方米;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嚴格無居民海島管理。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主動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優勢,強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建設,與香港、澳門深度合作、協同發展。強化與廣州“雙城”聯動,高標準建設深汕特別合作區,促進與珠江口西岸城市融合互動,加強深圳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的城鎮體系,完善帶狀組團城市的功能布局,強化組團間網絡聯通,促進都市核心區品質提升。強化區域和組團生態綠廊作用,重點保護好東部海域大鵬灣、大亞灣等濱海生態資源,系統保護和集約利用海域、海島、海岸線資源,筑牢陸海協同的生態安全格局。創造優良人居環境,協調產業布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培育海洋科研集群,優先保障戰略性產業、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創意產業發展空間需求。建設服務網絡覆蓋度更高的國際航空樞紐,完善口岸功能體系,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布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完善城市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布局藍綠開放空間,完善通山達海的游憩空間網絡,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促進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土地綜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系統保護各類文化遺產,加強對城市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深圳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廣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深圳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深圳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準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