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國家文物局主辦,廣東江門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文物局承辦的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以下簡稱“海絲遺產”)立法保護研討會在江門市舉辦。會議旨在整合全國各地文化遺產研究力量,增強與國內相關城市合作交流,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凝聚海絲遺產立法保護共識。
研討會上,廣東省、福建省、浙江省等文物部門交流了當地海絲遺產立法保護工作情況和經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等單位負責同志結合自身職責對文物立法保護特別是海絲遺產立法保護提出了意見建議。與會專家結合近年來海絲遺產立法保護實踐,從上位法文物保護法修訂、“一帶一路”參與國海絲遺產立法協同等方面進行了深入交流探討。
業界專家一致認為,海絲遺產的保護首先應有法可依。自2012年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列入我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以來,已有江門、北海、廣州、漳州、泉州、南京、寧波、福州、莆田等城市出臺了海絲遺產保護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規章。
2016年,江門施行《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主要明確了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原則和管理機制,規范了史跡的保護與管理、展示與利用,等等。2017年底,江門市決心進一步加大海絲遺產立法保護工作力度,將《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辦法》由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目前,《江門市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已完成草擬并報送市政府,主要包括總則、規劃和保護、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等內容。
2012年,《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正式通過。該保護辦法的出臺參考了24家部門的意見,于2016年正式實施。
“除了要因地制宜,反映地方特色外,地方立法還要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閻平在發言中表示。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副研究員彭蕾同樣認為,地方立法不應抵觸上位法,也不應簡單重復上位法。在地方立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統一處罰標準,與國際公約銜接好。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趙冀韜表示,文物的登記可和物權登記結合,要廣泛看待社會不特定主體成為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合法文物買賣的買賣人都是相關的權利主體,另外還需要關注因為保護遺址而受到損失的補償問題。因此,相關部門在立法過程中要用更廣泛的視角看待所有權利主體。
“如何鼓勵和加強社會力量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作用,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也是申遺過程中專家考核的一個重要內容。”福建省文物局文保中心副主任常浩表示,《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是全國首部專門保護海絲遺產的保護辦法。而如何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匯聚民間力量,各地方的立法基本是一帶而過,沒有詳細展開,這并不利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南京市文廣新局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處副處長向左元介紹,《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2012年通過,在海絲遺產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施行后,南京市加強宣傳工作,積極利用微信平臺向公眾解釋和介紹。“接下來,南京將會把《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上升為條例。今年立法計劃中也將加強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各方參與的機制。”
“海絲的文化遺產很多是涉海文物,更應該強調國家屬性。”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王大民認為,沉船的出水文物有重復性,如果局限于一地一館,會限制文物的保護利用和展示。
“政府在立法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海絲文化遺產立法要形成以政府為依托、各方參與的科學立法工作格局;具體的執法也需要多部門的協調配合,但仍需要政府主導。”自然資源部政策法制與島嶼權益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執法更需要多部門配合,才能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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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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