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者按: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全國各行各業都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其中,文化和旅游業是這次災難的“重災區”之一。如何幫助文旅產業度過難關并恢復生產,各省市政府不僅為當地的旅游文化發展出謀劃策,更是因地制宜地出臺了支持政策,從租金、稅收、金融等多方面向文旅企業提供支持。今天,中經文化產業邀您一起了解地方戰“疫”系列報道(新疆篇)。點擊進入 地方文旅戰“疫”在行動 專題>>>
新疆擁有世界一流的旅游資源,旅游業是新疆最具發展優勢和潛力的綠色產業、富民產業、朝陽產業。
近年來,“新疆是個好地方”整體形象全面打響,新疆旅游的吸引力明顯增強,接待游客和旅游收入逐年大幅攀升,連年呈現出“井噴式”增長。
2019年全區接待國內外游客歷史性突破2億人次、實現旅游收入3452.65億元,分別增長41.65%、40.38%,形成了新疆旅游業發展的高峰。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會對旅游業造成一定沖擊。對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在新疆日報刊文提出:
多景區出臺優惠政策
隨著國內疫情不斷好轉,新疆各地的文化休閑場館、景區也恢復開放。各大景區、滑雪場等紛紛出臺免費、半價等優惠政策招徠游客,進一步助力新疆文旅行業加速“回暖”。
目前,自治區圖書館、自治區博物館均采取每日限流的方式有序開放。自治區博物館負責人介紹,開放范圍暫為《新疆歷史文物展》,參觀者需持本人身份證、預約截圖碼、“暢行碼”測溫登記入館。
在受疫情影響較輕的南疆和田市,著名的和田夜市已采取分桌進食、打包帶走等方式恢復營業。此外,因擁有油畫、手風琴、美食、邊貿等主題的博物館而被譽為“博物館之城”的新疆塔城市,日前也陸續恢復開放。
因獨特的氣候條件,北疆各大滑雪場在恢復運營后迎來一波“滑雪熱”。在素有“雪都”之稱的阿勒泰地區,將軍山滑雪場、可可托海國際滑雪場均推出免費暢滑等優惠政策。
鑒于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新疆各大5A景區、旅行社除對全國所有醫務工作者推出全年免門票優惠政策外,紛紛出臺針對本地游客的優惠政策,挖掘本地旅游消費潛力。那拉提風景區、喀拉峻風景區分別推出門票半價或買贈活動,烏魯木齊天山大峽谷景區也推出了免費自駕游服務項目。
十六條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為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造成的影響,有序推動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信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健康發展的十六條措施》(簡稱《措施》),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措施》涉及財政金融支持、租金減免、稅費減免延繳、社保支持、賬款清欠、服務保障等內容。
在有序組織推動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方面,《措施》明確了加強復工復產中的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做好復工復產企業用工組織保障、強化復工復產企業的生產要素保障等具體舉措。
例如:
通過“點對點”包車、“一站式”直達或聯程運輸等方式,有序組織企業人員陸續返崗;
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就業服務;
對于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生產經營所需用電、用水、用氣的中小微企業,可申請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等。
在加大中小微企業財政金融扶持力度方面,《措施》明確了加強財政和信貸保險融資支持、降低融資擔保費率、創新金融服務方式等具體舉措。
在減輕中小微企業經營負擔方面,《措施》明確了降低用電用氣成本和減免房屋租金、免征和返還社保繳費、減征醫療保險費和緩繳住房公積金、依法減免和延期繳納稅款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舉措。
在優化中小微企業政策服務方面,《措施》制定了加快財政資金撥付、加快投資項目審批、簡化政府采購流程、有限清理拖欠賬款、加強法律服務保障、加強復工復產幫扶等具體辦法。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
復工復產健康發展的十六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作出的“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保持產業鏈總體穩定”的重要指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時統籌抓好“六穩”工作的部署要求,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關于堅決奪取疫情防控和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雙勝利的總體要求,用足用好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支持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減輕疫情對我區中小微企業造成的影響,有序推動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幫助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促進全區經濟平穩運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組織推動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第一條 加強復工復產中的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落實國家印發的《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自治區疫情防控各項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堅持分區域、分行業、分時段,周密有序推進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各級政府要指導企業制訂復工復產方案和內部封閉管理防疫措施,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防控機制到位、檢疫查驗到位、設施物資到位、宣傳教育到位、安全管理到位等疫情防控措施達標后有序穩妥復工復產。(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條 做好復工復產企業用工組織保障。疫情防控期間,按照輸出有組織、健康有監測、到達有交接、承運有防護、全程有追溯的要求,通過“點對點”包車、“一站式”直達或聯程運輸等方式,有序組織企業人員陸續返崗。
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就業服務,制定網上招聘專區,優先發布重點企業用工信息,優先保障重點企業用工需求。
對保障疫情防護、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安排專人對接了解用工需求,協助企業通過本地挖潛、余缺調劑、組織見習、協調實習生等,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保障企業用工急需。(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條 強化復工復產企業的生產要素保障。對于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生產經營所需用電、用水、用氣的中小微企業,可申請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水費、電費、燃氣費,不影響企業享受現行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優惠政策,不納入失信企業名單。
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原材料供應以及所需口罩、消殺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保障。國有大型企業應依法依規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微企業的支持,確保產業鏈運行平穩。
做好公路交通通行保障工作,保障路網通暢。將運送應急保障物資、基本生活物資、重點生產物資的車輛納入“綠色通道”范疇,保障優先通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國資委、衛生健康委、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中小微企業財政金融扶持力度
第四條 加強財政和信貸保險融資支持。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或不能及時還貸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采取續貸、展期、調整還款計劃、調整計息方式等手段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罰息;對到期還款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
對列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金融機構給予優惠利率貸款,落實好中央財政給予50%貼息支持工作,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降到1.6%以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其他中小微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鼓勵保險機構將意外險、疾病險等保險責任范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豐富針對疫情保險產品供給。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需求,鼓勵信用保險機構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通保險理賠綠色通道,簡化理賠流程,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
對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盲人按摩機構及個體創辦的殘疾人扶持性就業機構給予生活困難補貼。對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盲人按摩機構及個體創辦的殘疾人扶持性就業機構,按照每個機構不低于8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貼。所需經費從各地(州、市)、縣(市、區)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中列支。(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條 降低融資擔保費率。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通過適當下調擔保費率、拓寬擔保方式、擴大抵押物范圍,優化中小微融資擔保服務,取消反擔保要求。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優先擔保,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鼓勵擔保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給予續保,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擔保費補貼。
對確認因疫情影響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償還,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期限,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及時核銷代償損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新疆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條 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積極推廣線上業務,強化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小程序等電子渠道服務管理和保障,優化豐富“非接觸式服務”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線上金融服務。
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視頻連線、遠程認證等科技手段,探索發展非現場核查、用核保、核簽等方式,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快貸、應賠盡賠快賠。(新疆銀保監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減輕中小微企業經營負擔
第七條 降低用電用氣成本和減免房屋租金。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自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執行淡季天然氣價格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承租國有資產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自2月起,免收3個月租金,在此基礎上,對支付租金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經雙方協議后,延期收取租金,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減免房屋租金實行先減免、后備案,疫情結束后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承租其他經營用房的,倡導物業出租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地(州、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優先予以政策支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市場監管局、中石油、中石化、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八條 免征和返還社保繳費。從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對裁員率不高于5.5%、員工人數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20%的,發放穩崗補貼,補貼標準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南疆四地州按60%予以返還。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參保企業,各地可依據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選擇按失業保險金標準或社會保險費標準返還。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降費率政策,減輕繳費單位負擔。參保企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逾期期間免收滯納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九條??減征醫療保險費和緩繳住房公積金。從2020年2月起,原則上醫保統籌基金累積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對職工醫保單位繳納部分可實行減半征收,期限不超過5個月。
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延長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限,緩繳期間不影響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受滯納金。
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2020年6月30日前,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做逾期處理。對于支付房租有壓力的繳存職工,合理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用于支付房租,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對疫情比較嚴重和嚴重地區的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決定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存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稅務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條 依法減免和延期繳納稅款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允許企業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留底稅額。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銷企業取得的符合不征稅條件的財政補貼收入,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中小企業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贈支出,符合財稅規定條件的,依法允許企業所得稅全額稅前扣除;捐贈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符合財稅規定條件的,依法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中小微企業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進一步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成效,落實增值稅改革各項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業普惠性政策落地落實。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微企業,可依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從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自治區城市(含縣城、建制鎮和口岸)規劃區內開展工業、民用、公共建筑等項目建設的中小微企業,由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階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從2020年2月起,免收自治區確定的四家蔬菜批發市場的蔬菜交通運輸環節進出場費。(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中小微企業政策服務
第十一條 加快財政資金撥付。有關支持中小微企業的財政專項資金應簡化規范申報流程,加快審批撥付進度,確保財政資金及時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自治區財政廳、各涉企專項資金有關部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 加快投資項目審批。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對與疫情防控有關、需實行緊急審批的事項,特事特辦、即來即辦。對生產疫情防控所需物資的投資建設項目,開工、規劃、用地涉及審批的事項開辟“綠色通道”,由申請人作出承諾,審批部門容缺辦理。
企業持有的有關證書,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按時辦理延續、保留手續的,證書核發部門應對有效期限給予適當延長。
全面推行網上辦理,對線上申請但需線下提交紙質材料的事項,實行網上申報、線下郵寄材料的方式辦理。對到線上辦理急需的政務服務事項,采取預約方式辦理。(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三條 簡化政府采購流程。簡化政府采購程序,對于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可按緊急采購項目執行,實行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購,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向復工復產企業采購。健全政府采購預付款制度,采購人在與中小微企業簽定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在提高付款力度、減少付款次數和期限、降低履約保證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各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大對復工復產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融資擔保力度,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資金緊張。對在防疫期間生產的重點醫療防疫物資,由各級政府兜底采購收儲。(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四條 優先清理拖欠賬款。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確保2020年底前對拖欠民營企業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的前提下,近期優先清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民營企業賬款。
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在2020年度內不允許增加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新的拖欠。(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和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五條 加強司法服務保障。因疫情原因,導致中小微企業由于訂單或合同不能按約完成或履行發生經濟糾紛的,各級法院要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行業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的訴調對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導。
導致中小微企業出現合同違約、金融債務違約、未及時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失信行為的,有關監管部門不應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失信記錄,不實施信用懲戒。
對主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小微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各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該類破產清算申請。確因受疫情影響,企業破產重整期間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延長破產重整時間。(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和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六條 加強復工復產幫扶。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和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要及時協調解決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保障中的實際困難。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相關部門在科學精準防控前提下,切實加大精準幫扶力度,推動企業盡早復工復產、重大項目盡早復工開工。(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和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有明確時限的,按規定時限執行;無明確時限的,執行期暫定為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解除響應兩個月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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